組織與職權
議會職權
縣議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縣規章。
二、議決縣預算。
三、議決縣特別稅課、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。
四、議決縣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
六、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。
七、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。
八、議決本會議員提案事項。
九、接受人民請願。
十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。
議會組織體系表
組織編制內容如下:
議長、副議長;縣議員
秘書長、秘書
人事室、會計室、法制室、行政組、總務組、議事組
臨時會、定期會;
程序委員會、紀律委員會、第一審查會、第二審查會、第三審查會、第四審查會